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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生产许可审批时限至30个工作日内

质检总局:生产许可审批时限至30个工作日内

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5〕4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精神,深入推动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现就进一步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压缩生产许可审批时限为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许可审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审查组织单位;由产品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产品审查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并对企业的申请和审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产品审查部,产品审查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企业材料的汇总和审核,并将企业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郑州军海医院评价怎么样;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总局;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简化生产许可受理环节为解决企业生产许可申请难、受理难的问题,大幅简化受理环节要求,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只需提交与其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自我承诺书或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承诺书,生产钢铁、水泥等涉及产业政策的应同时提交项目核准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项目清理意见等文件;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务必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环保、土地等其它前置条件要求,由实地核查组在企业现场查验原件并复印上报,无法提供相应材料的,按不予许可处理。

      三、改进企业审查方式对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企业,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公司法人与获证时相比未发生变化,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加盖公章的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承诺书,经省级负责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部门确认后盖章,可以免于实地核查,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审查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和发证检验报告后按程序报批。

      四、优化产品检验环节企业生产的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郑州军海脑科医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到期延续时,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相应的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经实地核查合格或符合免于实地核查条件的,不再进行发证检验,审查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证明后按程序报批。

 &nbs北京军海中医医院p;    需要进行生产许可产品发证检验的,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实地核查前或实地核查后进行产品检验。选择实地核查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以及免于实地核查需进行产品发证检验的,企业应在申请受理后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含备样)并寄送,自主委托发证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当地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情况可以派员监督,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证检验机构应按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并出具北京军海医院咋样检验报告;实地核查时企业提供已进行产品检验证明的,不再重复检验。企业选择在实地核查后进行产品检验的,应按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审查部要高度重视,按照《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有关工作,将压缩时限、优化流程等有关要求落在实处。

      (二)本通知是对质检总局负责发证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流程作出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可参照执行,如有进一步措施,请报总局备案。    

      (三)各单位在改革工作中要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和积累数据。2015年11月底前,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审查部要将可量化的工作成果、发现的问题及建议报总局监督司。

      (四)本通知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产品检验及企业材料寄送时间。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程序及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2015年9月2日